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冠德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葉建明、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皓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德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建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