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孫文治、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皓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文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一 BF0000000 新臺幣262,500元 108年12月26日 二 BF0000000 新臺幣262,500元 109年1月30日 三 BF0000000 新臺幣262,500元 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