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
- 聲請人
- 軍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麗娟
- 相對人
- 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工程費、修繕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出請款單、報價單記載之業主均為桑芙尼莊園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相對人付款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對相對人請求難認為有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