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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

聲請人
軍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娟
相對人
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工程費、修繕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出請款單、報價單記載之業主均為桑芙尼莊園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相對人付款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對相對人請求難認為有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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