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聲 請 人 軍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娟 相 對 人 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工程費、修繕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出請款單、報價單記載之業主均為桑芙尼莊園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相對人付款之依據,該裁 定於109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對相對人請求難認為有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