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聲 請 人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380,000,000元及800,000,000元是否業經判決給付確定或已取得其他執行名義?是否曾經受償?如是,應陳報判決或執行名義影本及正確債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