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聲 請 人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380,000,000元及800,000,000元是否業經判決給付確定或已取得其他執行名義?是否曾經受償?如是,應陳報判決或執行名義影本及正確債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