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鄭錦淵
- 聲請人
- 陳燕雪
- 相對人
- 陳在洪
- 代理人
- 黃雨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所為之109年度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鋼筋混凝造土造4層之記載,應更正為鋼筋混凝造土造5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