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9號
- 聲請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謀
- 相對人
- 鴻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癸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99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06號判決上訴駁回,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8年9月24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