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52號
- 聲請人
- 稅承國
- 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陳誌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8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38號裁定確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