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09年度國字第6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國字第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09年度國字第6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