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4號
- 原告
- 盺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世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84,2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僅繳納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又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亦應一併補正下列事項㈡,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84,287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21元,扣除前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77,62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