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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撤字第1號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原告
莊秀銘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慧芬、邱獻章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