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智字第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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