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PHILIP LIN、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張衍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2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4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 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該案原告上訴後,已成立和解在案,有該案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字第27號準備程序筆錄為憑,茲原告陳明本件已無訴訟必要,撤回本件訴訟,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