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錦松
李向鈞
李孟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雙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昱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14日所為109年度消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訴部分均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316萬710元、1,240萬975元、1,207萬4,8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763萬6,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4,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