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龔漢健、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鄭貞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龔漢健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上訴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三、(一)、⒋第三行中關於「新臺幣1 元兌換舊臺幣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元兌換舊臺幣4 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