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蕙謙律師
- 相對人
- 臺北市信義區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臺北市信義區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方定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