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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2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林維斌許峻彬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亦有明定。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09 年2 月27 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4月3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5月7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本院卷第37、43至44頁),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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