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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賴淑萍薛嘉珩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亦有明定。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09 年3 月4 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3月3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月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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