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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惠如

原告
洪文炳
被告
台灣金融資產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邊子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9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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