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月裡
- 訴訟代理人
- 粘毅群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成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及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87,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108元,原告已繳納154,620元,尚應補繳136,488元;又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7,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及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