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1號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史美瑜
- 原告
- 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煜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611號
被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