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1號

撤銷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怡君

上訴人
即原告
葉敏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韋毅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00樓
即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24日所為判決,於110年6月17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信託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