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上揭裁定業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確定,有本院109 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 第35至41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給付價金事件係屬破產財團之訴訟,應於被告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