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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上揭裁定業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確定,有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給付價金事件係屬破產財團之訴訟,應於被告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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