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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許純芳石珉千法官林柔孜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告
王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尚具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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