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麥寬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陳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萬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