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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張振盛
被告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81870號返還代墊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而被告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11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640,861元及其利息等情,經本院調取該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核定為640,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8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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