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家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慧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3,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5306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3,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