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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原告
占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緣
被上訴人
被告
書亞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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