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