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沈宗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韓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瓊(HER SUKYEONG)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萬8,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