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韓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瓊(HER SUKYEONG)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萬8,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