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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英雌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于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全部廢棄,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8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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