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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4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楊廣榮
原告
高玲玲
原告
楊學昌
原告
楊念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慧、曾進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新臺幣( 下同) 35,155元,惟原告除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6370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里 0鄰○○路0巷00號4樓(含坐落基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外,尚有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曾進益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對被告陳志慧芝債權不存在。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間其訴訟標的不同,利益又非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查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674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345萬元。另就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確認被告間345萬元債權不存在,故就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345萬元。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與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6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扣除已繳納之35,155元,尚不足34,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34,1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4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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