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明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宏、中興工程顧問社、曾參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宏 訴訟代理人 李彥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 法定代理人 曾參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