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58號
- 原告
- JOSE SALVADOR S. FABREGAS
- 訴訟代理人
- 吳筱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婕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尹景宣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梁瑋慈
- 被告
- 鄭卜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陳靖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起訴狀雖載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4樓」,然該址為創運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北司調卷第23頁),被告亦陳明上址為創運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而非被告之住所地,有被告民國109年12月25日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而被告之住所係在嘉義縣○○鄉○○0○0號,除據被告以上開陳報狀陳明外,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證,則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嘉義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