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02號
- 原告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康裕
- 訴訟代理人
- 杜偉誠
- 被告
- 何世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一造辯論終結後,因①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然原證4電腦應收帳務明細記載本金為599,977元,似有未合,尚待查明;②原告應補提被告自94年4月28日起至95年12月24日止之繳款及抵充本金或利息之明細;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