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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
原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高泉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0000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9,36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