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趙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燕卿
- 參加人
- 邱燕雪
- 被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德
- 參加人
- 趙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225元;上訴聲明第2項屬因非財產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7萬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