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璐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9,680元 (權利存續期間以5年計,此間財產利益包含:月薪105,722元、按月提繳6,60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