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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璐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9,680元 (權利存續期間以5年計,此間財產利益包含:月薪105,722元、按月提繳6,60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