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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告
姜榮昇
被告
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2 月17日以109 年度勞抗字第4 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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