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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徐麗瑩

原告
林雅卿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被告
林雅美
被告
林信美
被告
林鈺勳
被告
林靚晴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蓓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告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1遺產項目關於土地銀行仁愛分行存款:新臺幣「1,24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450,000」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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