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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原告
闕翠慧
即原告
闕樺陽
即原告
闕樺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萬5,782元(計算式:4,531,442+4,576,443+9,107,897=18,215,78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8,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