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闕翠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闕翠慧 闕樺陽 闕樺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萬5,782元(計算式:4,531,442+4,576,443+9,107,897=18,215,782),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5萬8,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