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
- 上訴人
- 陳振興
- 被上訴人
- 劉育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2,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2,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