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
- 上訴人
- 蔡錦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綺璧等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302,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0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