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祐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上 訴 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美慧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