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傅凱鍵、林俐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上 訴 人 林俐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煥棨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之利益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109年 度重訴字第128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按上訴之利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萬元,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450元,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