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
- 上訴人
-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傅凱鍵
- 上訴人
- 林俐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煥棨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
0年4月28日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之利益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按上訴之利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450元,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