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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鄧晴馨

上訴人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上訴人
林俐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煥棨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

0年4月28日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之利益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按上訴之利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450元,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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