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營運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張鴻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營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8,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