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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禎瑩

抗告人
簡菊子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盧建中、歐美鐶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4日命抗告人補正,嗣抗告人於109年9月14日聲請訴訟救助,然本院未及審酌抗告人已聲請訴訟救助,即於109年9月29日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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