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范友佳
- 法定代理人
- 范真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安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所涉訟爭不動產之市價經鑑定為新臺幣(下同)24,750,580元,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50,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