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建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曼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5,311元(計算式:英鎊95,000元×支付命令聲請時即109年1月21日之英鎊現金賣出匯率39.94×2人+英鎊94,810元×支付命令聲請時即109年1月21日之英鎊現金賣出匯率39.94=11,375,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216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