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 上訴人
-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玉芬
- 被上訴人
- 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強
- 被上訴人
- 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君
- 被上訴人
- 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萬4,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