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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吳佳薇

上訴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被上訴人
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被上訴人
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君
被上訴人
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萬4,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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