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玉芬、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世強、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秋君、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香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被 上訴人 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被 上訴人 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君 被 上訴人 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萬4,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