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國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清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賴俊宏